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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福清楼市大变!

日前,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商品房价格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新出让商品住宅地块不再约定商品住宅销售指导价,不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以及其他几种不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的情况。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商品房价格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融建〔2024〕930号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我市新出让的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不再约定商品住宅销售指导价,不再办理商品住宅项目价格备案手续。

二、针对我市已出让的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以下规则办理商品住宅项目价格备案手续:

1.《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商品房住宅销售指导价的,不再办理商品住宅项目价格备案手续。

2.《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住宅销售指导价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3.《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住宅片区指导价的,强调政府有权对销售价格进行限制的商品住宅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4.《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制定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安置型商品房、商业办公用房、地下车位及其他用房,不属于企业可自行定价范畴,按《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5.分期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部分楼栋预售许可前已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的,后续申办预售许可的楼栋继续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确保销售价格基本稳定。分期预售许可的商业办公用房项目不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单个项目界定标准以《土地出让合同》宗地范围为准。

6.《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全装修住宅比例的商品住宅项目按以下分类办理:(1)按照以上2~5点要求不再办理毛坯住宅价格备案的项目,全装修住宅相应不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2)按照以上2~5点要求需要办理毛坯住宅价格备案的项目,全装修住宅相应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7.房地产项目车位按以下分类办理:(1)按照以上2~5点要求不再办理价格备案的商品住宅(含商住)项目,地下车位相应不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2)按照以上2~5点要求需要办理价格备案的商品住宅(含商住)项目,地下车位相应办理价格备案手续。(3)整宗出让的商业、办公用房项目,地下车位不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4)整宗出让的停车场用地项目,不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8.商品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办公用房不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4年11月7日

此前,10月28日,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清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福清市公安局、福清市教育局还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融建〔2024〕895号,包括优化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支持商品房营销推广、调整项目开发条件等举措,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该“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融建〔2024〕8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居民家庭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附近,进一步减轻购房人房贷利息支出。

(二)本市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5%,不再区分首套房和二套房。

(三)家庭成员在本地区虽有住宅,但名下住房按揭贷款已结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

(一)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和省、福州市相关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建材协会及家装建材企业举办住房展销会,集中推介优质商品房项目和二手房源,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

(三)引导房地产企业、装修装饰公司开展线上线下营销让利,支持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以团购方式组织职工购买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给予团购优惠。

(四)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上市条件,在本市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五)简化购房落户手续和入学要求。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市公安局凭《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经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告登记证,办理户口转移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的落户手续;市教育局凭经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告登记证,原则上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

三、支持商品房营销推广

(一)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意后,允许商品房项目在红线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高度不超过5米;允许悬挂楼体宣传条幅,条幅面积不超过设置建筑外墙面总面积的40%;允许商品房项目周边(禁止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区域除外)设置道旗、桁架指示牌等引导性标识,营造销售氛围。

(二)合理设置售楼展示区。对商品房项目中属于开发企业自持未售的商业办公用房,可以做为售楼展示区使用。对商品房项目中属于公建或业主共有的配套用房,经相关物权人同意后,可以利用做为售楼展示区使用。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做为售楼展示区的商业办公用房或配套用房,经结构安全鉴定和消防检测合格,并由市住建局备案后,可以投入使用。

四、调整项目开发条件

(一)对于新出让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用地和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商务办公用地,不再设置装配式建造比例要求,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建造方式。

(二)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明确宗地划管社区、确定宗地划片学校,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清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福清市公安局

福清市教育局

2024年10月28日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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